暴雨袭南粤 多地街道出现水浸
[5]无论前述观点是否妥当,这种研究仅仅解决了立法逻辑,没有给出该条司法适用的具体规则。
采用判决时的科学技术水准,实际上也是从诉讼法上确认风险行政机关负有基本权利动态保护义务,也就是根据最新科技发展状况随时更新自己的措施,[45]以切实地保护基本权利,使其免遭风险设施的侵害。[32]亘理格「原子炉安全審査の裁量統制論——福島第1原発事故から顧みて」論究ジュリスト3号29頁(2012年)。
但是,如果提起的是课予义务诉讼或者确认无效诉讼,亦即私人以核电站不符合现在的安全标准为由,请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关停核电站或采取改善措施,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设置许可无效,而不是请求撤销过去颁发的行政许可,法院适用判决时说就较易理解。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负有维护法制、保障人权之责,有义务对安全性行政判断作出审查,但也要考虑专门技术裁量的特性,综合考虑法律的规范密度、私人权益的重要程度、危害的范围、盖然性大小和损害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审查强度和审查方法。[7]高橋滋『先端技術の行政法理』(岩波書店、1998年)179頁参照。[35]但法院并未就证明责任由谁承担作出明示。在撤销诉讼中,一般认为应当采用行为时说。
1978年4月25日松山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84年12月14日高松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下称为伊方二审判决),1992年10月29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下称为伊方最高裁判决),原告均以败诉而告终。像核电安全诉讼是在追问可否采用新科技的未来裁判,法院不是作为当事人间纠纷调整者发挥作用,而是处于决定一般问题的地位。1959年4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作为包括西藏人民在内的中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详细讨论了有关西藏的各方面问题,并正式作出决议。
而毕达克通过对噶厦政府中各大家族所占席位的分析,发现2次或2次以上在噶厦中占有席位的贵族家族,亦即那些经常在政治上发挥重要作用的家族只有14个。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政议政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以及对国家重大问题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即公民的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的管理活动,主要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为基础,还包括公众参与等行使国家社会组织管理活动的方式。旧西藏噶厦政府强行加在广大西藏人民身上的繁重的乌拉差役,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劳役,同样是对西藏人民人身自由的一种侵犯,乌拉,分内差和外差,有的是西藏地方政府很早以前规定下来的,有的是根据需要临时摊派的,种类繁多,任务繁重。在旧西藏神权统治的地方政权结束之后,尤其是在改革开放时期藏传佛教的各个教派所获得的充分的发展空间也足以说明:宗教平等、教派平等、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享有,是以政教分离这一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前提的。
在旧西藏,政治权力和经济财富都掌握在僧侣、贵族集团手中,由官家、高级僧侣、贵族这一三大领主构成的农奴主阶层虽然仅占西藏人口的5%,但却占有了当时西藏地区几乎所有的农田、牧场、河川、森林等生产资料与生存资源。新中国成立后对于人民民主、人民主权的上述宪法言说,均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因此,就旧西藏的地方政权构成而言,可以说僧侣集团是深深镶嵌于旧西藏的政治权力结构之中,具有很深的政治属性,而非单纯的宗教人士。至于高利贷,更是压在当时西藏人民身上的一座大山,当时旧西藏地方政府的许多机关都放高利贷,大小寺庙、贵族也都放高利贷,而且旧西藏地方政府把放债、收息列为各级官员的行政职责、并制定相关措施,从而使这种高利贷实际上具有强迫性,往往贷给整个谿卡,不愿贷也得贷,而高利贷的利息收入则占了三大寺年收入的25%至30%。但在旧西藏的神权统治下,广大西藏人民很难有参与西藏地方事务管理的渠道和可能,而仅仅是一个被动承受的他者。1959年,西藏工委发布了关于建立各级政权的指示,强调我国的政权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在清前期,西藏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本身和当时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新疆地区的伯克制度、内蒙古地区的盟旗制度一样,是清统治者在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政治方针下构建的多民族帝国的一部分。从平等、自由、人权、政教分离这样一些西方现代政治体制所声倡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现代宪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出发,或许同样可以揭示香格里拉神话背后旧西藏僧侣政权的前现代、甚至反现代的政治本质。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我们翻阅记录旧西藏社会、经济生活真实写照的《藏族社会历史调查》(一)至(六),基本上每个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里面都有贫苦农、牧民对于噶厦政府、贵族、寺庙的高利贷的血泪控诉,西藏人民在旧西藏时代经济权利方面的悲惨境遇,由此可见一斑。
但西藏少数部分僧、俗上层却仍然沉浸在中世纪式的农奴制、神权制传统中,并试图通过发动武装叛乱来维护这种前现代政治体制。还拥有高度的司法权,形成了一套寺院习惯司法制度。
面对西方国家在所谓西藏问题中诸如人权、宗教自由等话语的指责,我们也有必要针锋相对的运用上述他们所理解、所提倡的话语模式给出反驳,从而为在西藏问题中进一步争取话语主导权奠定基础。上述措施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藏社会文化、经济、教育的发展,但却在具体执行中受到了僧侣、贵族们的多方阻挠,同时由于改革本身触动了僧侣、贵族的利益而导致十三世达赖与高级僧侣、大贵族关系的紧张。
西藏民主改革本身,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统一、人民当家做主、人权、政教分离等典型的法学话题,因而可以从法学视角进行解读。政教分离:现代政治的必然要求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 在西方国家少数政客的西藏问题话语中,西藏问题被化约为一个人权问题尤其是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但是他们有意无意的回避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旧西藏的地方政权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而是涉及到宗教信仰自由赖以行使和得以保障的必备前提——政教分离问题。全区有54个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了正副县长,建立了县人民委员会,并选出了301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旧西藏少数僧侣、贵族专制的政教合一的政权,和宪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具有本质的不同,与现代政治的政教分离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诚如戈尔斯坦等藏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喇嘛王国的覆灭,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另外,这三大领主之间,本身也是一种互相渗透的权力共生关系,如一些大贵族为了获得更多的政治利益而将后代送往寺庙,大活佛的亲属则被册封为贵族,而噶厦政府的官员晋升,无论是僧官还是俗官,如一些藏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实际上往往有密谋和贿赂的余地,最重要的贵族家庭的俗官或者贵族出身的僧官都能受到优先待遇。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
因此,目前世界上168个国家的成文宪法典中,除了表明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保障之外,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确立政教分离这一宪法原则的也占了70%。其原因就在于对公民个体而言,受教育权直接关系到公民在这个社会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而南京国民政府在蒙藏委员会成立后不久公布的这个可被视为国民政府治理西藏整体思路体现的《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训政时期施政纲领》中,也包含了废除奴隶制度这一内容,就是因为西藏地区的农奴制本质上和现代政治体系中的公民平等、公民权利彰显的要求是不相容的。甚至是十三世达赖喇嘛这位当时西藏地方政权的领导人,在其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期的两次出奔过程中接触到了西藏以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成就以及感受到雪域高原长期与世隔绝的落后反差之后,也深感西藏要获得发展,就必须对现有的政教制度进行一番改革,尤其是第二次逃亡时,更在极度的失望中热切关注着世俗社会政治的发展,开始有意识地了解西方各国的情况,考察英属印度的社会制度和管理模式,并比照清朝政府的治藏政策和管理体制,寻思西藏地方自身在政教体制上的缺陷及其补救、改革措施,从而孕育出了对西藏政教事务的新构想。
而正是在民主改革之后,废除了高利贷等压在西藏人民身上的大山、结束了农奴制下西藏少数僧侣、贵族占有西藏大部分经济资源的严重不公平局面之后,百万农奴才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西藏人民通过民主改革,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也才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等经济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而妇女权益保障,也同样是世界各国宪法和相关人权公约的重要内容。
1961年8月,西藏自治区筹委会第四十次常委会通过《关于进行民主选举试点工作的决议、草案)》。因此,在清末西藏新政中,张荫棠即试图对旧西藏这种前现代的政治体制加以改造,其向朝廷呈交的《治藏办法》中,认为治藏必须收回治权,而收回治权首在废除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在政治上的权威,将其权威限定于宗教事务,可对达赖、班禅拟请赏加封号,优给厚糈,专理黄红教事务,尊为藏中教主。1965年7~8月,西藏自治区乡、县选举基本完成,有1359个乡镇进行了基层选举,另有567个乡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两项合计占西藏全区乡镇总数的92%。宗教陷入政治,对于宗教精神和宗教清誉来说都只会带来损害,旧西藏政教合一体制下僧侣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景象,即足以说明宗教陷入政治之后对于宗教精神和宗教发展的惊人异化作用。
至于政治参与权,更是无从谈起。在西姆拉会议之后,十三世达赖在西藏地方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组建新式藏军、改革噶厦机构、整顿宗教、启动世俗教育、创办实业、革新金融等。
总而言之,在现代政治体制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高于一切,而在封建皇权政治或者神权政治下,人民只是被动的臣民或者沉默的信众,国家权力掌握在皇帝、官僚、僧侣手中,而非人民手中。各种宗教集团为了扩大自己的声势和影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和角逐,他们在有关宗教利益的政策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给20世纪的西藏历史带来了灾难。
在旧西藏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中,达赖喇嘛并非一个纯粹的宗教领袖,同时是拥有政治权力的地方政权政治首领,集政教大权与一身。而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则是区分一个政治体制是现代还是前现代的重要标准,同时,政教分离也是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当时的天主教士阶层自身也是腐化堕落、穷奢极欲,而教权的存在也不利于欧洲兴起诸国的现代国家建构。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这种一国多制式的边疆治理模式,为多民族大国疆域的巩固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这种体制实际上已经很难应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图谋,所以,清末的边疆新政,一个现实的政治考量即是当时的边疆夯实问题。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应当根据宪法,根据西藏广大人民的愿望和西藏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逐步实现西藏的民主改革,出西藏人民于水火,以便为建设繁荣昌盛的杜会主义的新西藏奠定基础。
因此,在旧西藏,妇女从整体上缺乏独立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因此,十三世达赖喇嘛的新政实际上成果有限,也未从根本上改变西藏前现代的政治体制。
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西藏地区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广大农奴才真正享有到了宪法所赋予的身体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内容摘要:旧西藏地方政权的僧侣、贵族专制,本质上是一种政教合一的前现代政治,更缺乏对西藏人民的人权保障。
格鲁派寺院也大都拥有自己的寺属庄园和属民,拥有自行管理寺院庄园和属民的权力。因此,正是由于欧洲中世纪时期政教合一的教皇政权对于欧洲诸国政治的粗暴干涉、热衷发动圣战、镇压宗教异端、反对科学技术创新,进而给欧洲各国人民带来巨大灾难和惨痛教训。